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127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王双义)
文        号 〔2023〕37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王双义)

申请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王双义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或公司)请求对警示函中相关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理由为:朱雄春、姚艳双、李斐已经在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被罢免相关职务,请求被申请人对朱雄春、姚艳双、李斐的身份事实进行重新调查。

申请人王双义请求撤销警示函,理由为:公司2022年8月23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年初和2021年年底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资金占用余额均为9.04亿元,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性陈述,且对于该年报年审会计师无法表示意见;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占用余额为0,且经过时任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事实,真实准确。2021年新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并非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在编制2020年报中不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认定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仅以未经过股东大会确认且未经过年审会计师认可的2021年年报内容为基准判定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即对申请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2021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双义通过与上海越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群)幕后的实际控制人余朝辉合作寻找还款资金来源,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上海越群代替王双义、日照义聚及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偿还债务10.65亿元。2021年3月12日,公司、子公司北京刀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刀魂)、厦门玖同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玖同)作为借款人与北京海富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亿通)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王双义、上海越群等作为担保人。根据银行流水单证实,海富亿通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和4月2日打款2.5亿元和8.15亿元(合计10.65亿元)至厦门玖同,厦门玖同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和4月2日打款2.5亿元和8.15亿元(合计10.65亿元)至上海越群。上海越群于2021年3月17日打款2.5亿元通过中间账户再打款至北京刀魂。上海越群于2021年4月2日打款8.15亿元至北京刀魂。2021年4月2日,公司支付淄博晨脉三号投资款10.65亿元,上述款项作为增资款支付到投资标的锐嘉科,再通过中间账户最终汇入海富亿通,作为之前海富亿通出借款项的还款。上述偿还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虚假还款。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年初和2021年年底,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资金占用余额均为9.04亿元,期间无资金占用偿还情况”。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日照义聚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9.28亿元(含利息)”。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占用资金情况”显示“截至年报披露日,日照义聚占用余额为0”,上述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半年报也未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雄春、财务总监姚艳双、董秘李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王双义对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显示:朱雄春在公司2020年年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半年报期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艳双、李斐在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期间分别担任财务总监和董秘。针对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及2021年半年报未披露资金占用事项,结合朱雄春、姚艳双、李斐的任职情况,被申请人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措施。申请人提出朱雄春、姚艳双、李斐已经在2022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被罢免相关职务,请求被申请人对朱雄春、姚艳双、李斐目前的身份事实进行重新调查确认不属于警示函措施认定的违规事实和期间范围。3.日照义聚偿还资金占用涉嫌虚假还款事项,有资金占用还款回单、支付投资款银行回单形成资金闭环为证,结合合作框架协议、借款暨担保合同、公司财务凭证等作为佐证,公司出具的《关于监管问询函的回复》提到日照义聚资金占用还款行为未达到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法律效果,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日照义聚的资金占用余额。申请人未提供2021年年报披露与事实不符的客观证据,也未提供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申请人作为公司及日照义聚的实控人、公司时任总经理知情并参与日照义聚虚假偿还资金占用事项,应对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承担责任。

经查明,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年初和2021年年底,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资金占用余额均为9.04亿元,期间无资金占用偿还情况”。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日照义聚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9.28亿元(含利息)”。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占用资金情况”显示“截至年报披露日,日照义聚占用余额为0”,上述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半年报也未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警示函,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雄春、财务总监姚艳双、董秘李斐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王双义对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公司、朱雄春、王双义、姚艳双、李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案中,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信息。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无不当。此外,关于申请人艾格拉斯提出的对警示函中相关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调查确认不属于警示函措施认定的违规事实和期间范围。申请人王双义提出的其在“时任公司总经理在编制2020年报中不存在过错”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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