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620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辛伟)
文        号 〔2023〕50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辛伟)


申请人:辛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2-1212号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主要理由为:1.方正证券安定门外大街营业部(原名为方正证券和平东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为申请人办理两融相关业务时,欺诈申请人签署空白合同,未提供两融原始合同、两融账户卡等材料,倒签合同。2.营业部未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教育。3.营业部未协助申请人办理两融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4.营业部擅自更改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5.营业部未通知申请人到柜台开立两融证券账号。6.营业部提供给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系伪造。7.营业部非法盗用申请人两融证券账户买卖申请人股票。8.被申请人办理相关举报事项时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情形。9.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落款为2021年2月5日的举报材料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第一,申请人对信访事项进行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规定。第二,申请人对本次信访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已超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第三,被申请人信访答复函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

主要理由为:1.2022年7月,被申请人两次收到申请人信访材料,基于两次信访内容一致,被申请人予以合并办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办理其相关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开展核查,并于2022年7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39号)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查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寄出《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签收,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落款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已超出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使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事项符合规定,也应因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不符合受理条件,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3.本次申请人复议的《答复》不属于复议范围且已超出六十日复议申请时效,但从严肃对待、认真负责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对本次信访事项及信访涉及的14次举报材料办理情况进行梳理。相关情况如下:(1)2022年7月信访办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和2022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信访材料,基于信访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合并办理。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两融账户卡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两融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四是营业部擅自改动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五是其未临柜办理两融账户开立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上述举报事项时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经查,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举报所涉事项均依规开展核查并将相关调查结果予以告知,处理过程符合举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在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情况。2022年7月26日,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答复》,相关信访办理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2)2014年4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擅自改动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三是要求营业部进行赔偿。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1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14-63号)。(3)2015年12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二是营业部未将两融合同返回申请人;三是营业部未提供信用账户卡等材料;四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三方资金账户卡;五是营业部擅自改动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16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16-16号)。(4)2019年8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三方资金账户卡等开户手续;四是营业部两融开户未双录。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19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19-1521号)。(5)2020年9月、2020年11月举报办理情况。被申请人对两次举报合并办理,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两融资金账户和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四是营业部擅自改动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五是营业部负责人疑似设立“老鼠仓”;六是其认为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缺少部分两融交易记录等事项。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1-84号)。(6)2021年2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原始合同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其未办理两融账户的所有手续;四是营业部负责人疑似设立“老鼠仓”;五是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照片系伪造;六是营业部违法强制平仓。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登记。2021年3月8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1-605号)。(7)2021年3月的两次重复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进行风险测评;三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三方存管协议等手续;四是营业部负责人疑似设立“老鼠仓”;五是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照片系伪造;六是营业部违法强制平仓。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1-826号)。(8)2021年8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方正证券实施欺诈;二是其2012年7月4日未临柜办理两融账户开立手续,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照片系伪造;三是申请人在未开立两融资金账户的前提下,方正证券违规向其提供两融服务;四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其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名;五是其表示从未见过两融合同上签字的开户柜台人员。经查,被申请人未发现营业部在申请人反映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2021年9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1-1757号)。(9)2021年9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要求提供开立两融账户过程中工作人员信息,查实是谁给其做的两融风险教育和纸质书面其签过字的风险评估原件文件;二是要求查实2012年7月4日当天开户的原始录像实录。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登记。基于申请人对同一事项进行反复、重复、多渠道的举报,且在前期被申请人明确答复申请人举报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登记。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后续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或新线索的前提下,不再答复。(10)2021年12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其2012年7月4日未临柜办理两融账户开户手续,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照片系伪造;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申请人在未办理三方存管协议的前提下,方正证券违规向其提供两融服务。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登记。根据前期已确定的处理口径,对本次举报不予答复。(11)2022年2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要求核查2012年7月4日电话通知其办理开户手续的具体人员;二是其认为未办理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三是要求核查向其提供两融风险教育的具体人员。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不予登记。根据前期已确定的处理口径,对本次举报不予答复。(12)2022年4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其认为未办理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强制平仓行为违规;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等材料;四是其2012年7月4日未临柜办理两融账户开立手续,营业部提供的开户照片系伪造。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不予登记。根据前期已确定的处理口径,对本次举报不予答复。(13)2022年5月举报办理情况。申请人反映,一是其认为未办理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二是营业部非法收取其千三的佣金费率;三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等材料;四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经查,本次举报与前述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不予登记。根据前期已确定的处理口径,对本次举报不予答复。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本次《答复》对应的信访及之前的历次举报办理中均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等情形。

经查明,自2014年开始,申请人多次就营业部违法违规相关事项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信访。其中,针对申请人落款为2021年2月5日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认为与其前期举报虽表述方面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未提出新证据或新线索。2021年3月8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1-605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和2022年7月18日两次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申请人反映,一是营业部未提供两融合同、两融账户卡等材料;二是营业部未对其进行风险教育;三是营业部未协助办理两融三方存管协议等开户手续;四是营业部擅自改动申请人两融账户佣金率;五是其未临柜办理两融账户开立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上述举报事项时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基于信访材料内容一致,予以合并办理。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答复》,告知申请人,其举报营业部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前期已办理并向申请人回复,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上述举报办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之一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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