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617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顾敏)
文        号 〔2023〕47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顾敏)


申请人:顾敏

住址:云南省丽江市

被申请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于2022年12月7日的电话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能支持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庭对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科技或公司)、相关董事、相关机构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为: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致电被申请人,称德普科技以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司股东直接身份证明为由未认可其公司股东身份,遂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寻求帮助。并于2022年5月23日进一步书面说明情况。2022年6月7日,申请人收到回复,认为香港上市公司非被申请人维权服务范围。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寄送相关材料,请求让被申请人支持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庭对德普科技、相关董事、相关机构提起诉讼。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电话回复,告知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申请人到香港高等法庭对德普科技、相关董事、相关机构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是证券类公益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作出的不予支持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及第六条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限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19年3月),被申请人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不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亦未获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未能支持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2.被申请人无提起诉讼的法定义务,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情形。《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情形。3.基于现有规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不予支持。

经查明,2022年5月,申请人两次致电被申请人,称德普科技以申请人无法提供公司股东直接身份证明为由未认可其公司股东身份,申请人经联系香港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均无果后,遂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寻求帮助。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其解释被申请人业务范围。5月23日,被申请人致电回复申请人。5月底至6月初,申请人四次就同一事项致电被申请人,并要求邮件回复。6月7日,被申请人邮件回复申请人维权诉讼业务仅涉及境内A股上市公司,尚不涉及境外上市公司,并建议申请人向其他相关机构咨询。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转来的信访材料。11月中下旬,申请人三次致电询问被申请人信访回复进展情况。12月7日,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无法支持申请人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之一是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对被申请人信访答复的复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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