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615 | 分 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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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杨金柱) | ||
文 号 | 〔2023〕45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杨金柱)
申请人:杨金柱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3-66号,以下简称《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持有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股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经查,针对泛海控股没有依法披露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已对泛海控股予以关注,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针对其他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情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诉求,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予以关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其他事项处理不合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给申请人造成奖励金损失、精神损失,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一方面,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另一方面,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主要理由如下:1.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不具有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项规定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亦为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答复》。同时,亦无证据证明相关行为对申请人的股票交易行为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应为投诉举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基于投诉举报所享有的期待权益,且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直接给予奖励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2.关于武汉公司与张江和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资产)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深证上〔2021〕453号)中“三十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第六、案件执行情况”的披露内容指引为:“(一)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二)涉及强制执行的,披露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时间及申请内容、受理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三)存在执行异议的,披露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参照上述规定,公司在披露涉及案件执行情况时,并未要求披露案涉合同的签订时间。故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未披露武汉公司与张江资产签署合同的时间会导致泛海控股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3.关于武汉公司将23E和24B地块抵押给民生信托相关事项。武汉公司与民生信托均为泛海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将23E和24B地块抵押给民生信托,系武汉公司为其自身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不适用《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在举报中提及的该事项上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4.关于武汉公司未清偿债务、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相关事项。经核实,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对民生信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直至2022年4月19日公告其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才相应提及该事项。被申请人对该事项已予以关注,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就上述问题与公司进行了事实确认。4.关于民生信托在武汉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购买其房产相关事项。经研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未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易对手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能购买其房产。故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在举报中提及的该事项上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针对其提及的“泛海控股没有依法披露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已予以关注,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事实确认。针对其他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在相关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已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赔偿。6.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2-589号),告知申请人登记情况。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答复》,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泛海控股举报事项的办理及答复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经查明,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材料。申请人提及,2022年4月19日,泛海控股发布《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申请人认为,泛海控股没有披露武汉公司、张江资产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时间,不准确、不完整;武汉公司将23E和24B地块抵押给民生信托、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都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泛海控股没有依法披露不合法;民生信托在武汉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民生信托控制的公司在3月份仍然购买武汉公司的武汉中心大厦等房产,不合法。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泛海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并予保密。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经查,针对“泛海控股没有依法披露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的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已予以关注,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针对其他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申请人保密诉求,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办理。对于奖励诉求,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本会认为,就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通过要求泛海控股自查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针对武汉公司未清偿债务、民生信托未能按期收回债权相关事项,被申请人认为,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武汉公司未能清偿对民生信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直至2022年4月19日公告其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才相应提及该事项。被申请人对该事项已予以关注,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就上述问题与公司进行了事实确认。针对其他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在申请人举报提及的相关事项上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据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启动核查程序,结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核查结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关于赔偿其精神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