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487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徐小平)
文        号 〔2021〕175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徐小平)

申请人徐小平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9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认定,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海润或公司)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总裁。孟广宝控制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金控)、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中友)、常州中顺国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是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

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自2016年3月18日起,退市海润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存在资金往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三家公司向退市海润累计支付187,602,900元,退市海润向上述三家公司累计支付123,020,000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2016年3月24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25,000,000元,实际交易额79,877,700元。2016年5月30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2,618,000元,实际交易额1,471,100元。上述采购构成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2016年6月24日,退市海润发布《关于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暨所持有募投项目转让的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红河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中顺签订了《关于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38,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构成股权出售类型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上述三项关联交易。退市海润虽于2016年6月24日披露了下属子公司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事项,但该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临时公告亦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10月31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签订总金额为210,000,000元的《硅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退市海润向常州中顺预付210,000,000元,常州中顺当日全部划转至华君金控。经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之间并无真实的采购硅片业务,《硅片采购合同》于2016年12月4日终止,合同并未实际执行。常州中顺于2016年12月5日、6日向退市海润退回170,000,000元,12月16日退回40,000,000元。经查明:上述退回的170,000,000元来自退市海润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铝业)形式上支付的合同预付款。2016年11月8日,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签订总金额为566,700,000元的《边框购销协议》,2016年12月5日、6日,退市海润以向中泰铝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共计转出170,000,000元,其中12月5日、6日共向赵长爱账户划转155,000,000元,途经赵长爱、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12月5日向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置业)账户划转15,000,000元,途经保华置业、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常州中顺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将共计170,000,000元划转至退市海润账户。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后续签订了终止协议,合同未执行。时任总裁孟广宝、时任常务副总裁王德明、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分管副总裁邱新在涉及210,000,000元和170,000,000元的付款OA流程中签批。退市海润汇款210,000,000元至常州中顺再由常州中顺汇至华君金控,该笔资金形式上是合同预付款,实质属于退市海润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该笔资金以及12月16日常州中顺向退市海润退回的40,000,000元,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退市海润以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170,000,000元转出,当日又全部退回退市海润账户,并未实际支付,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将上述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经听证复核后,被申请人认为,第一,除孟广宝以外的其他20名董监高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一是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的关联交易,二是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披露,三是2016年年报将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退市海润及相关责任人员21人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要理由为:1.孟广宝自 2016年4月6日起担任董事长,认定关联方的区间应当自2016年4月6日起算,因此,将2016年3月18日作为关联交易的起点并据此计算的关联交易金额错误。2.2016年上半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不属于独立董事必须履行审查义务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半年报不披露而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符合规定。3.2016年年报已披露与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该披露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致。4.申请人在签署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前做了大量工作,已勤勉尽责,不存在过错,不应被处罚。被申请人在听证阶段对其提交的关于勤勉尽责的申辩材料未予回应。5.公司已按要求限期整改,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不应再进行处罚。6.2016年上半年的资金往来系对退市海润的无息援助,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属于轻微违规,被申请人的处罚过于严厉。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理由为:1.2016年1月,退市海润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拟引入孟广宝控制的两家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随后,根据退市海润原大股东杨怀进的安排,孟广宝于4月6日正式担任董事长,于6月17日兼任总裁。由此可见,在正式担任董事长、总裁前,孟广宝已因非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形成特殊关系,且对其后续任职有相关安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自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自2016年1月起,孟广宝即已成为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孟广宝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为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退市海润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准确无误。上述往来金额有相关会计凭证为证,且与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金额一致。申请人认为退市海润支付给关联方仅有6,000万元,系遗漏了退市海润归还此前拆入金额的部分,即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6月6日、6月22日、6月28日、6月29日(以上到期日即归还日)的3,300万元、500万元、2,500万元、2万元,加上6月30日拆出的6,000万元,金额合计12,302万元。2.2016年上半年发生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披露行为违反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4年修订)》的规定。该准则于2016年修订,2016年版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按照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根据这一规定,上述金额限制系用于要求公司按照不同类型进行披露,而非“重大”的认定标准。退市海润2016年上半年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 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发生的资金往来,均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临时公告标准,属于2016年版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因此,无论是根据2014年版还是修订后的2016年版,退市海润都应当将公司上半年与华君金控、 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资金往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半年报中依法披露,在年报中披露不能豁免半年报的披露义务。3.退市海润2016年与常州中顺签订采购合同并非基于真实业务,支付2.1亿元合同预付款仅为形式,实质是退市海润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虽然披露了公司与常州中顺签订合同以及后续合同取消、退款等情况,但未按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披露该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相关事实,公司披露内容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致不能证明其信息披露无误。4.被申请人认定时任董监高对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资金往来事项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基于公司存在资金困难的特殊情况,由孟广宝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HOLDINGS LIMITED等公司对退市海润提供资金支持这一事实,时任董监高均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此,多名董监高在听证时也予以承认。时任董监高理应对2016年半年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资金支持形成的关联交易保持足够关注,但在审阅半年报并签字时无一人提出质疑,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据此追究签字董监高法律责任的依据充分。退市海润于2016年10月 31日向常州中顺支付2.1亿元预付款,在2016年年报已将常州中顺披露为关联方的情况下,其他董监高未能对2.1亿元的大额预付款给予充分关注,无一人提出质疑,存在过错,应当对2016年年报未能按照真实情况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承担责任。申请人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不成立,其提交的申辩材料不能证明其曾关注上述事项,大量的工作笔记流于形式,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在9号决定书中对其他董监高的申辩意见进行了概括提炼,并统一回应,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予回应的情况。5.考虑到公司的整改情况,被申请人已在第二次听证后酌情对公司从轻处罚,申请人认为整改即不再追责系对《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误读。6.相关资金往来无论是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还是资金援助,均应当按规定披露,否则即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被申请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退市海润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对退市海润从轻处以50万元罚款,对申请人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3万元罚款,上述量罚亦无不当。

经查明,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总裁。孟广宝控制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是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有关股权转让的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常州中顺等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申请人时任独立董事,审议并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

本会认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退市海润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退市海润时任独立董事,在审议和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或2016年年报时,未能基于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常州中顺等的关联交易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身份、职责和履职实际,认定申请人属于退市海润相关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作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市海润与华君融资资金往来金额扣减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证明6,000万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因此在计算资金往来金额时不能予以扣减。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关联方认定区间问题,根据在案证据,自2016年1月起,孟广宝已成为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为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被申请人自 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退市海润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依据问题,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从旧兼从轻”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公司未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4年修订)》适用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资金往来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构成实质违规问题,是否侵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已经勤勉尽责、公司整改后不应追责等其他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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