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6807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荷花)
文        号 〔2021〕90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荷花)

   申请人:王荷花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意见》,并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履职及答复。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提供了关于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天)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多项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但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履职的规范要求以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及所依法律法规向其详实答复。2.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属于实体和程序均违法。3.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违法违规的依据,但是被申请人认定上海锐天等没有违法违规拿不出证据和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提供的网址是国家信访局网站,其中仅有《答复意见》而无其他具体办理情况,属于欺骗申请人。5.《答复意见》无编号、无盖章,构成形式违法,且有错别字,有违行政履职的程序正义。6.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调查,希望复议时禁止被申请人补做调查材料。

   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已依法接收、核查,所作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同时,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主要理由为:1.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反映的违规情况予以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事项后,针对其反映违法违规情况,依法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上海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系统)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告知核查结果,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未对其反映的违规情况予以答复的情况。2.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意见》所载内容实体和程序违法的问题。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参照该规定处理举报事项的接收、调查等工作。接到申请人来信后,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接收并开展核查工作,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国网系统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该行政行为符合《举报规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答复意见》所载内容告知了被申请人核查结论,内容适当,不存在相关答复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的情况。3.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拿不出认定相关主体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逐一开展核查并调取证据材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拿不出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4.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反馈办理情况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国网系统接收申请人来信后,已依法处理并在国网系统录入《答复意见》,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了申请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格式规范,不存在未反馈具体办理情况的情形。5.关于申请人认为《答复意见》无编号、无盖章属于形式违法的问题。国网系统是国家信访局统一建设的信息系统,相关举报件的接收和回复均采用电子方式。按该系统要求,被申请人只能选择该系统固定的文档模板进行答复,除文档正文内容外,落款、时间等均无法修改,亦不能加编号或者盖章,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答复意见》无编号、无盖章属于形式违法的情况。同时《答复意见》中极个别文字乃系统录入有误,不对该《答复意见》实质内容产生影响,亦不影响申请人实体权益。

   经查明,被申请人先后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4日收到上海市金融工委通过国网系统转送的申请人两封举报信。此后又于2021年1月8日收到本会信访办转送的申请人反映相同事项的来信。在三封举报信中,申请人均称其为上海锐天“锐天双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擎二号或基金)的投资者,而双擎二号存在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和基金净值有误等问题,要求查处上海锐天未正确披露产品净值、侵吞投资者合法财产、欺骗投资人投诉调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上海锐天和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公布基金股票持仓及收盘价格及年度审计报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损失等。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国网系统导入《答复意见》,就前述三次来信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经核查,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未发现上海锐天存在您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您可以登录http://www.gjxfj.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上海锐天提供书面说明并调取相关材料、向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调取双擎二号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4日基金净值等材料进行交叉比对、查询私募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等方式,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规问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双擎二号分红依据的基金净值有误的问题,经核查,双擎二号代销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APP于2020年8月12日公布的双擎二号净值为1.079,而双擎二号该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均为2020年8月14日,且双擎二号在2020年8月14日的基金累计净值为1.074。由于双擎二号2020年8月14日分红后基金单位净值归为1,因此财通证券APP按此自动计算,当日每百万份基金的净值较上一个净值公布日(即2020年8月12日)变动了“-79000元”,该差值包含2020年8月14日所分配的收益(每百万份73963.45元)和两个交易日下跌的基金净值(对应单位净值约为0.005,每百万份约5000元)。因此,申请人认为2020年8月12日为双擎二号的分红日,并主张依照2020年8月12日的基金净值计算分红金额,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双擎二号信息披露的问题,经核查,截至2021年1月27日,双擎二号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共上传17项月度报告、5项季度报告和1项年度报告。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上海锐天和国泰君安欺骗其投诉调解的问题,一方面,《举报规定》并未规定投资者接受调解后不得提出举报;另一方面,调解需由当事各方协商一致方可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查明前述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举报规定》的要求作出《答复意见》,说明未发现上海锐天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在行政复议阶段补做调查材料的情况。因此,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对其反映的违规情况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实体和程序均违法、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认定相关主体未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由于《答复意见》系基于国网系统固定的文档模板而作,且除文档正文内容外,被申请人既不能修改落款、时间,也不能增加编号或盖章,亦无法修改与国家信访局网址有关的表述,因此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答复意见》所载网址系欺骗申请人、被申请人有违行政履职程序正义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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