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6805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荣民、蒯清庭)
文        号 〔2021〕9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王荣民、蒯清庭)

   申请人:王荣民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蒯清庭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函》(沪证监复字〔2021〕152号)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或公司)违反信息披露、非法经营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主要理由为:1.《答复函》称未发现新世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来信所述违法违规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违反申请人递交的证据事实。具体而言,一是新世界城北楼(原远东娱乐广场)建筑总面积为57,371.4平方米,远超新世界为建设新世界城北楼募集资金的《配股说明书》所载34,545.9平方米,而新世界未披露新世界城北楼实际建筑规模超过《配股说明书》公告规模的事实及原因;二是新世界城北楼项目总投资约4.7亿元,但公司2002-2009年年报在建工程项目披露的新世界城北楼投资总额约为22亿元,两者差异较大且新世界未披露该事实及相关原因;三是公司未披露说明新世界城北楼于2005年5月竣工但直至2010年4月26日才获得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并取得部分建筑物产权证的事实及原因;四是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新世界城北楼1-8层产权证并于2010年5月5日将其中的1-3层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时公司并未取得担保物的产权证,涉嫌违规不披露重大信息;五是2019年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4.1亿元办理了新世界城北楼9-12层的产权证件,但13层至17层建筑物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件,为违法建筑,而公司未披露新世界城北楼直至2019年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取得部分建筑物产权证的事实及原因。2.《答复函》称新世界违建涉嫌非法经营等事项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属于监管不作为。新世界违法建设新世界城北楼、丽笙大酒店辅楼及停车场等建筑物,并涉嫌非法经营,必然涉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损害投资人权益,因此该非法经营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其对申请人来信反映事项已依法接收、核查,对来信反映事项的处理及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且所作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主要理由为:1.关于申请人认为《答复函》缺乏事实根据,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事实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逐一开展核查并调取证据材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缺乏事实根据,且违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事实”的情况。2.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新世界涉嫌非法经营等事项不属于上海局监管范围”这一答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的问题。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举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证监局参照该规定处理举报事项的接受、调查等工作。接到申请人来信后,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接收并开展核查工作,于2021年3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该行政行为符合《举报规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函》所载内容告知了被申请人核查结论,内容适当,对于认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且被申请人答复函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3.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新世界违反信息披露、非法经营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之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在证券监管领域,证券监管机关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监管职责,保护证券市场整体秩序和不特定投资者集合性权益,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具体到特定个人。因此,证券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对上市公司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相应个别投资者不具有要求证券监管机关为其个人利益而履行对上市公司监管职责的请求权,投资者的举报投诉行为与证券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的核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来信反映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答复,已经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来信事项依法进行核查,并就核查情况给予《答复函》,该答复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服《答复函》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建议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2021年1月19日及202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本会两次转送的申请人来信。申请人在两次来信中均称其为新世界小股东,反映新世界发布虚假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建设涉嫌非法经营等问题。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关于来信中所称新世界《配股说明书》关于新世界北楼建筑面积、新世界北楼投资总额以及新世界北楼产证取得情况、新世界北楼对外抵押担保等事项,被申请人在监管职责范围内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新世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来信所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关于来信中所称新世界违法建设巨量建筑物涉嫌非法经营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启动核查程序,通过向公司调取材料并进行复核、查阅公司已披露的《配股说明书》、相关年度报告及股东大会资料等材料等方式,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并结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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