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7-00043279 分        类 代表处;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准。

  (二)项目编码:44044。

  (三)子项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四)适用范围: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审核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34条。

十、申请条件

申请人批准并已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规定。

  十一、禁止性行为

  名称变更申请不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二章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2)关于代表机构变更情况的说明;(3)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

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申请人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设代表机构标准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二)材料数量

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少1份为原件),其中2份(包括原件)报送派出机构,1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三)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无。

(四)表格下载

无。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具体以当地派出机构要求为准。

  (二)办公时间

  具体以当地派出机构安排为准。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详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官方网站。

(二)电话咨询:详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官方网站。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或详询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详询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办公时间:详询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公开查询

详询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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