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043276 分        类 代表处;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及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二)项目编码:44044。

(三)子项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四)适用范围: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2项“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实施机关:证监会。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二)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五条)

十一、禁止性行为

设立申请不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第二章规定的情形,以及第三章设定的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以及申请人为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证明;

  3.申请人公司章程;

  4.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以及成立时间、演变过程、股东背景、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5.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年报;

  6.由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7.申请人以及所属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股东及海外分支机构的说明;

  8.关于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9.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除第5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其中第2项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但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材料数量

一式3份(至少1份为原件),其中2份(含原件)报送中国证监会,1份报送拟设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1)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就申请在中国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确认符合《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申请设立代表处。

  二、本公司确认所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承诺,如申请获得批准,本公司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本公司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除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本公司也不通过该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本公司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

  如本公司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常见错误示例:

  无。   

(四)表格下载

无。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0541;(010)88060567。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19年3月2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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