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70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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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9号
当事人:金穗春,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穗春操纵相关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穗春的要求,我会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等,听取了金穗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穗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穗春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涉案期间,金穗春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
二、金穗春操纵相关股票情况
涉案期间,金穗春通过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价格,违法所得53,024,534.28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穗春操纵行为情节严重,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市场的情形。
金穗春提出了关于账户认定、操纵期间等的申辩意见,经复核,部分采纳关于账户认定的相关申辩意见,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没收金穗春违法所得53,024,534.28元,并处以53,024,534.28元罚款;
2.对金穗春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