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332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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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4

当事人:谢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谢勇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谢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谢勇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涉案期间,谢勇实际控制并使用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渝三峡A”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81,452,630.84元。

谢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701,320.92元,并处以80,701,320.92元的罚款。

二、对谢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1,309.92元,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谢勇操纵股票亏损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谢勇没收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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