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0244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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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3

当事人:胥国栋,男,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胥国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胥国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929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原实际控制人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315日形成,于2022929日公开。徐某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315日。

二、胥国栋内幕交易情况

胥国栋于2022824日首次买入黄山胶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14.15万股,共114.26万元,获利92,547.47元。

上述交易具有与胥国栋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公告后卖出等明显异常特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胥国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胥国栋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胥国栋所提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胥国栋违法所得92,547.47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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