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10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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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58号
当事人:吕斌,男,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吕斌内幕交易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吕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洪汇新材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了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3年8月23日。吕斌参与了该重大事件的谈判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11月20日。
二、吕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吕斌使用其本人名下的平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洪汇新材”183,180股,买入金额2,089,055.6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证券账户卖出“洪汇新材”183,180股,卖出金额2,176,832.80元。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85,665.84元。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吕斌违法所得85,665.84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