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6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俊丰) | ||
文 号 | 〔2023〕76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俊丰)
〔2023〕76号
当事人:李俊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俊丰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俊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俊丰将“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出借给李某臻使用,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累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累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期间,“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某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某臻银行账户,李某臻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电子设备取证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俊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俊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