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16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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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部资产、王醒) | ||
文 号 | 〔2023〕57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部资产、王醒)
〔2023〕57号
当事人: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北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资产),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3层2单元320。
王醒,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北部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部资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2009年至2014年,北部资产利用高某波担任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开展项目合作,从吉林信托收取“顾问费”,并按事先约定给予高某波回扣。其中,2013年8月,北部资产与其他公司合资设立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治北部),北部资产的出资中包含代高某波出资用于购买天治北部股权的500万元,该部分股权由北部资产代高某波持有。
2019年6月3日,王醒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6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北部资产、王醒提起公诉。2021年12月4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北部资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直接负责人王醒代表公司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北部资产逐月报送2013年12月至2021年11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度监管报表》。北部资产在该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一栏,按照其持有天治北部股权进行会计核算,未排除代高某波持有的天治北部股权。
2021年7月29日,北部资产根据北京证监局通知,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北部资产有限公司自查报告》。在该自查报告中,北部资产未如实报告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权、因涉嫌单位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有关公司治理的情况。
2022年1月26日,北部资产根据北京证监局要求,向北京证监局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在北部资产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北部资产称其对天治北部初始投资成本4,900万元,持股比例49%,与北部资产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权的实际情况不符;称其不存在应披露的未决诉讼,与北部资产因涉嫌单位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司月度监管报表、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工作通知、公司自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和邮箱截图、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王醒作为对北部资产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北部资产违反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负有管理责任,违反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时间跨度长,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内容涉及刑事犯罪,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北部资产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北部资产与高某波之间自始未曾存在过股权代持关系,所谓的股权代持不成立。一是法院未对北部资产是否提供股权代持便利进行事实认定,也未基于北部资产是否提供股权代持而进行定罪。二是王醒与高某波关于如何代持未达成一致,高某波未曾参与过天治北部的增资、内部股权转让、分红、担任职务、参与管理、参加会议、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等事宜。北部资产对所谓的股权代持自始不知情。三是北部资产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大会。王醒与高某波私下口头约定可以看成是王醒个人对高某波的“信口开河承诺”。四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五是刑事判决书中关于“500万股权代持事宜”的描述仅对王醒与高某波之间股权代持关系作出了刑事裁判体系内的评价认定,并不能够证明北部资产与高某波之间存在有效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其二,北部资产报送文件资料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逃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一是在王醒被留置后直至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前的期间,北部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只能根据知晓的信息和情况,按照以往管理填写并报送相关资料。二是北部资产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知晓所谓的股权代持、北部资产因涉嫌单位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事项。三是北部资产已披露上缴违纪款9000万元事项。四是北部资产由于相关工作人员认识不足、内部沟通不畅,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存在主观故意。五是北部资产主动汇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其三,北部资产本次信息披露问题,未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存在违法时间跨度长的情形,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过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适用已被修订的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罚则。
其四,北部资产有社会贡献。
综上,北部资产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醒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同北部资产前述第一项陈述申辩意见。
其二,王醒已深刻认识错误,主动消除并尽全力减轻因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可能的危害后果;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为社会公益事业和证券行业发展作出贡献。
综上,王醒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北部资产存在为高某波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行为。(2021)吉24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和(2021)吉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北部资产为高某波代持天治北部股权的事实,认定用于出资购买股权的500万元属于北部资产向高某波行贿款中的一部分,并明确王醒系代表公司行贿。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申辩人所提意见不能推翻北部资产为高某波提供股权代持便利这一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第二,北部资产报送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北部资产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中未如实报告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权、因涉嫌单位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情况,已经违反《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其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度监管报表》未如实报告的时间长达数年,未如实报告的内容涉及刑事犯罪,确属情节严重。申辩人所提具体经办人员不知情、已披露上缴违纪款、积极配合调查等意见,不能成为案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合理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本案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并无不当。申辩人所参考的其他案件,与本案事实存在重大差异,在量罚上不能简单类比。申辩人所主张的从轻、减轻量罚情节,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于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对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
二、对王醒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对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撤销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