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7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景丽)
文        号 〔2023〕1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景丽)

〔2023〕14号

当事人:陈景丽,女,1974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景丽内幕交易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陈景丽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9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景丽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景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

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

2019年2月18日,长江电力谢某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在北京进行座谈,共同协调推进重组事宜。

2019年2月20日,联合能源召开董事会,专题研究讨论公司整体上市相关事宜,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9年2月28日,联合能源召开股东会,对三峡水利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讨论,提请各股东就《重组意向协议书》《附带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书》进行决策。与会股东就合作前景、收购条件、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等基本达成共识。刘某(西藏源翰授权代表)、石某伟等参加了会议。

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15家股东单位分别召开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并同意签署重组意向书,石某伟等参加了相关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某军等多人。

上述事实,有长江电力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陈景丽内幕交易三峡水利股票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00年11月20日,陈景丽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雍阳西道证券营业部开立“陈景丽”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户41XXXX85;2011年5月19日在上述营业部开立“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69XXXX04。

(二)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通过其单位电脑网上委托和自己手机尾号7798委托下单两种方式使用“陈景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陈景丽”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景丽的自有资金和家庭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建设银行尾号5285的账户向“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8,000元,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账户转入“三峡水利”75,100股作为融资担保品,陈景丽的证券账户实际由陈景丽控制并使用。

(三)陈景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陈景丽与滕某军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滕某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

(四)陈景丽交易“三峡水利”情况

“陈景丽”普通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1月25日分别买入“三峡水利”,累计买入成交75,100股,并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1月28日通过担保品提交方式将该75,100股“三峡水利”转入“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

“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在2019年1月28日至3月7日之间累计买入“三峡水利”94,200股,成交金额825,359元。其中1月28日买入34,000股,成交金额279,300元,1月29日买入8,000股,成交金额65,270元,1月30日买入1,000股,成交金额8,160元,1月31日买入1,000股,成交金额8,020元,2月26日卖出29,100股,成交金额242,694元,2月27日买入40,700股,成交金额369,876元,3月4日买入2,100股,成交金额20,115元,3月5日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29,760元,3月6日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30,654元,3月7日买入1,400股,成交金额14,204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证券账户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00股,成交金额1,421,884元,卖出29,100股,成交金额242,694元,股票复牌后,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10,740.17元。

(五)相关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控制“陈景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同意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陈景丽于1月24日、25日买入“三峡水利”75,100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陈景丽又买入34,000股。

2.复牌当日,陈景丽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

3.陈景丽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

4.“陈景丽”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情况、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景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陈景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滕某军未告诉当事人内幕信息;其二,当事人的交易不异常。当事人的证券账户经常处于满仓加融资状态,例如“稀碳新材”“中信证券”等股票。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首先,陈景丽与滕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滕某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9年1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其次,陈景丽买入“三峡水利”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一是,陈景丽买入“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陈景丽”证券账户于该日买入“三峡水利”60,100股;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日“陈景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15,000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该日“陈景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34,000股。三个交易日,“陈景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109,100股,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00股的比例为64.44%。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其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三是,陈景丽所述其一贯满仓交易股票的说法,不能解释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性。四是,我会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的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我会对陈景丽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陈景丽违法所得310,740.17元,并处以621,480.3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