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267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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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文        号 〔2023〕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2023〕4号

当事人:张维,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维内幕交易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易某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以下简称春山6号)和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春山驱动)为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易某拥有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权。2018年6月,春山6号开始买入“三夫户外”,2018年11月,春山驱动开始买入“三夫户外”。

2020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易某拥有“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2号)、“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3号)的交易决策权。2020年7月29日,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4.98%增至5.15%。直至2020年10月3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保持在5%以上。

2020年9月14日,李某旻在微信群聊中建议易某、黄某找出股东名册,以计算易某控制的账户合计持股是否超过第一大股东。9月30日,春山驱动持有504.33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3.47%,为第三大股东。春山6号持有87.66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0.60%。两只基金合计持股占比4.07%。中意2号持有325.1295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24%,中意3号持有381.2094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62%。前述持股合计占比8.93%。

2020年10月初,易某筹划收购“三夫户外”,将两只基金持股增至5%以上。10月14日,易某计划与三夫户外第二大股东上海歌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三夫户外”。10月20日,易某与何某平在上海见面,商议联合收购事项,并起草了一致行动协议。何某平最终未同意联合收购。

2020年10月26日,春山驱动增持113.65万股“三夫户外”,当日春山驱动和春山6号合计持有820.09万股,持股占比首次超过5%,占“三夫户外”总股本5.64%。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2020年10月27日收市后,三夫户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春山驱动、春山6号两只基金持有“三夫户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易某筹划与三夫户外当时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某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联合举牌“三夫户外”,通过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增持“三夫户外”至5%以上,以及通过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述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易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维知悉内幕信息

张维为易某初中同学,于2015年开始多次委托易某理财。2019年1月,张维提供1,000万元资金和名下华泰证券账户委托易某理财。李某旻为张维朋友。为保证资金安全,2020年1月,张维介绍李某旻认识易某,委托李某旻代为监管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晚于8月份从易某处收回证券账户控制权。易某与张维、李某旻、黄某在同一微信群中频繁交流三夫户外相关事项。

2020年10月14日,易某在微信群说要和何某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起举牌“三夫户外”,张维对此进行了回复。10月20日,易某在微信群中发出与何某平坐在茶桌旁的照片。10月21日,易某在微信群发出了一致行动协议草稿,并说“这几天签”。10月26日,易某在微信群中说“我在办举牌手续”“已过5%”。张维进行了回复。

综上,张维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14日。

三、张维内幕交易“三夫户外”

(一)张维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30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由其本人实际控制。2015年4月,张维证券资金账户666xxxx580开立于华泰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671。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7xxxx8305账户(以下简称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

(二)资金划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赎回理财款4,003,395.86元,当日转入华泰证券资金账户400万元。至2021年8月13日,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向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转出资金700万元。

(三)账户交易“三夫户外”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买入220,000股“三夫户外”,买入金额4,110,721元。2020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前述股份被全部卖出。经计算,账户实际盈利218,970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张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大量买入“三夫户外”,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交易硬件信息、查询硬件信息、相关公告、产品开户资料、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维上述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维没收违法所得218,970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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