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96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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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华集团、刘绍喜等6名责任主体)
文        号 〔2022〕4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华集团、刘绍喜等6名责任主体)

〔2022〕44号

当事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大坪工业区。

刘绍喜,男,1963年12月出生,宜华集团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刘绍香,女,1973年9月出生,宜华集团总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刘伟宏,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天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

史利兴,男,1988年5月出生,安天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天诚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刘绍喜等操纵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安天诚提出陈述申辩,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华集团、安天诚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及控制情况

涉案账户共计132个(以下称“余某越”账户组或账户组)。账户组由以下组成:一是宜华集团通过与浙商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产融控股)、上海云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旋)等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控制华信信托·工信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3个账户和1个法人账户;二是通过李某、何某鑫、刘某等宜华公司员工或者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传递资金,控制使用李某等14个账户;三是宜华集团与安天诚、史利兴合谋共同控制杨某彬等104个证券账户。

二、宜华集团等操纵“宜华健康”

(一)操纵“宜华健康”的整体情况

宜华集团、安天诚等使用其控制的“余斯越”账户组在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宜华健康”,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

宜华集团操纵行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仓情况,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宜华集团与浙商产融等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利用投资机构开立信托和法人账户,持续买入“宜华健康”股票,吸筹建仓。其间,伴随少量卖出和自成交。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宜华健康”6,542.0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8,420.45万元,卖出1,322.6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2,462.33万元,同期,账户组对倒量409.44万股。截至2018年10月1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7,591.12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25%上升至14.44%,股价从12.26元/股(2017年7月20日开盘价)下跌至11.31元/股(2018年10月15日收盘价,前复权价格),跌幅为7.74%,同期深证A指下跌30.30%,两者偏离度为22.56%。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28,651.80万股,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22.83%。第二阶段护盘情况,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试图维持股价。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宜华健康”32,403.35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55,190.77万元,卖出31,392.1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431,659.25万元。同期,账户组对倒量9,983.13万股。截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8,749.36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上升至15.20%。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99,128.96万股,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32.69%,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的10.07%。其中,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账户组拉抬最为明显,护盘特征明显。第三阶段卖出股票,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15日,账户组买入“宜华健康”189.9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241.39万元,卖出7,726.4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365.80万元。同期,账户组对倒量14.31万股。截至2019年3月1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212.86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7.04%下降至2.11%。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83,043.12万股,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9.3%。

(二)主要操纵手法

1.连续交易

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宜华集团持有“宜华健康”股票占公司流通股的比例处于40.38%至46.91%的区间。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超过10%的有241天,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的有252天,账户组与宜华集团合计持股占“宜华健康”流通股的比例持续高于40%。其中,2018年12月21日,账户组持有“宜华健康”达到最高持仓103,831,855股,持股占流通股的比例为18.04%,与宜华集团合计持股占流通股的比例达58.42%。账户组连续20个交易日累计买卖“宜华健康”达到同期市场总成交量30%以上的区间共151个,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94.55%。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共有403个交易日,“余某越”账户组参与交易“宜华健康”共314天,占交易日的77.92%,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87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19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宜华健康”数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20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6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90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1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70%的有4个交易日。2018年1月31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值,为74.51%。卖出“宜华健康”数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1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6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70%的有1个交易日。

2.对倒交易

账户组对倒交易“宜华健康”的情形在操纵各阶段均有出现,在403个交易日中有11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对倒量占市场总成交量超过10%的有3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1月30日,账户组对倒量占比市场总成交量达到最高值41%。

3.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行为

账户组在2017年12月26日(13:23:58至13:56:16),2018年1月12日(14:40:22至14:53:06)等多个时间段内大量、连续申买“宜华健康”,上述时段内该股股价涨幅达3%至10%不等。如2017年12月26日(13:23:58至13:56:16),账户组委托买入885,200股,买入成交859,600股,买入成交金额2,551,364.11元,买入成交数量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的82.57%,账户组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宜华健康”,时段内该股股价涨幅达3.62%。2018年11月2日(10:14:37至10:59:54),账户组委托买入9,889,800股,买入成交6,766,985股,买入成交金额99,911,734.97元,买入成交数量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的78.21%,账户组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宜华健康”,时段内该股股价涨幅达9.98%。

4.操纵期间盈利情况

宜华集团、安天诚实施操纵行为亏损8.17亿元。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宜华集团、安天诚共同操纵“宜华健康”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宜华集团董事长刘绍喜、安天诚总经理史利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宜华集团总裁刘绍香、宜华生活董秘刘伟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深圳市前海安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刘绍喜、史利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刘绍香、刘伟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8月22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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