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24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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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文        号 〔2022〕3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典熠)

〔2022〕38号

孔典熠,男,1983年12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等,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孔典熠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孔典熠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孔典熠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孔典熠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孔典熠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孔典熠在方正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

二、孔典熠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账户开立情况

2015年2月16日,孔典熠姨夫刘某宁在财信证券湘潭韶山中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60XXXX68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6XXXX846、深市股东账户016XXXX997,并于同日开通第三方存管,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1XXXX603,开户所留手机号码135XXXX299为孔典熠母亲王某萍的手机号码。

(二)资金来源及去向

自2015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开户至账户最后交易日(2021年8月4日),“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1笔,合计676,850元,其中200,000元来自王某萍,376,850元(含来自陈某慧的32,000元以及现金存款40,000元)来自孔典熠,100,000元来自杨某芬。杨某芬为孔典熠朋友吴某文之母,陈某慧为孔典熠朋友。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我会综合孔典熠自认的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孔典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控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孔典熠。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85,614.22元,累计卖出成交22,688,666.51元,合计45,574,280.73元,累计亏损13,280.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孔典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宁”财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孔典熠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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