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20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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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文        号 〔2022〕2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202225

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1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1988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

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徐某认为微创网络是很好的收购标的,鑫茂科技和微创网络的重组可以助力上市公司的发展。20169,徐某开始与唐某1接触讨论鑫茂科技与微创网络重组。201696日,徐某、鑫茂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宋某、董事兼副总经理倪唐某1在微创网络办公地见面商谈。初步方案是唐某1徐某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后,再装入鑫茂科技。

徐某联系时任广州证券员工唐某2帮忙对接资金,唐某2初步并购基金方案并安排下属程寅联系优先资金。唐某2介绍徐某浙银俊诚(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俊诚)股东刘军、总经理王、副总经理袁见面,由浙银俊诚提供并购方案,项目组成员包括袁、章海、陈,唐某2安排助理李与陈对接20161020日,向王、袁邮箱发送邮件,内容包含鑫茂科技并购基金业务时间进度表和资料清单

20161025日至117日,曹某桢倪某强宋某邢某梅唐某2李某萱陈某王某袁某等人之间邮件发送微创网络资料、企业征信报告及中征码信息等资料。

20161125日,李某萱发送邮件抄送唐某2,内容包含微创网络产业并购基金方案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中承担无限连带差额补足义务人为鑫茂科技实际控制人徐某1212日,王某陈某邮箱发送评估报告。

20161222日,徐某倪某强、朱涛带章海、陈某、马伟到微创网络

201726日,浙银俊诚尤文给浙总行黄发名为“西藏金杖并购基金(微创网络)”的邮件,将方案正式上报总行。“西藏金杖并购基金1号”项目书中写明,差额补足义务人为徐某,项目总规模2亿元,收购微创网络40%的股权。退出方式包括:(1)上市公司收购退出,鑫茂科技择机通过现金收购或者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本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2)并购基金存续届满,若微创网络未上市成功或通过其他方式退出,由西藏金杖承诺购回股份;(3)鑫茂科技实际控制人徐某提供差额补足义务。

2017220日,应徐某要求,唐某1派微创网络总裁邢新参加浙总行面签,倪某强、朱涛同去杭州,朱涛告诉邢,徐某想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之后再入鑫茂科技。37日左右,因徐某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微创网络并购基金项目被否。

浙银俊诚设立的微创网络并购基金被否后,徐某唐某2联系其他渠道继续推进成立并购基金,唐某2联系了尤峰,尤峰介绍了资金中介颖。唐某2让程寅联系董颖,继续推进鑫茂科技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2017414日,程寅给董颖、李某萱唐某2邮箱发送邮件,董颖未答复。

2017517日,李某萱唐某2、程寅、王汉发送邮件,内容包含鑫茂科技产业并购基金合作协议、调整后的测算结构。519日,唐某1徐某见面讨论微创网络估值。

2017524,鑫茂科技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重大事项”。88,鑫茂科技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公告,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微创网络,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标的公司10%股权,同时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标的公司9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71124日,鑫茂科技公告复牌,以1,000万元保证金收购微创网络10%的股权,并称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重组事项。

微创网络100%股权作价9.018亿,占鑫茂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7.27亿元的52.22%鑫茂科技收购微创网络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六十七条第款第列举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属于2005《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1020,公开时间为201788,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徐某唐某1唐某2

二、秦嗣新与子秦奋共同内幕交易情况

(一)秦嗣新与徐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见面并交流鑫茂科技运行情况

徐某与秦嗣新认识20201732日前几天,徐某为借钱和秦嗣新见面,秦嗣新知道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徐某询问鑫茂科技的运作情况,徐某做了介绍此后,秦嗣新向徐某提供了大额借款。

(二)秦嗣新之子秦奋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鑫茂科技”情况

1.开户情况证券账户于2009826日开立于平安证券上海常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3027××××2462

2.资金来源秦奋称其交易股票的资金都来自父亲秦嗣新201731日,根据秦嗣新安排从他人账户转入秦奋三方存管账户8,000万元。同日,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秦奋证券账户转入5,000万元买入“鑫茂科技”。

3.账户交易情况。201611日至我会调查时,秦奋证券账户仅买入“鑫茂科技”“三夫户外”两只股票,其中买入“三夫户外”2万股,买入金额133万元;买入“鑫茂科技”678.15万股,买入金额5,017.89万元,无获利秦奋证券账户买入“鑫茂科技”的时间为201731日至7秦奋证券账户交易“鑫茂科技”存在买入时间集中、成交金额显著放大、首次买入即大额买入等特点。秦奋称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秦奋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

综上,秦嗣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见面,同期转入大额资金至儿子秦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秦奋同日将大额资金转入“秦奋”证券账户并大量买入“鑫茂科技”秦奋关于其买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往来邮件、通讯记录、借款合同、并购基金业务相关资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秦嗣新、秦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七十三、第七十六款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二百零二条所述“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秦嗣新、秦奋合计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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