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401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 | ||
文 号 | 〔2023〕25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叶家豪、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
〔2023〕25号
当事人:叶家豪,男,1963年5月出生,时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叶洪孝,男,1988年6月出生,时任奇信股份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余少雄,男,1960年2月出生,时任奇信股份总裁、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乔飞翔,男,1972年6月出生,时任奇信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宋雪山,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奇信股份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翠兰,女,1968年8月出生,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奇信股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6月9日、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雪山、张翠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叶家豪提出:(1)公司的日常经营都是以职业经理人模式管理,其对于公司上市的具体细节并不清楚,并未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涉案违法行为。(2)处罚金额过高。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2.叶洪孝提出:(1)虽知悉公司聘请财务团队虚增收入,但并不直接参与财务工作,更未组织策划相关事项。(2)在涉案违法行为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属于责任较小的情形,且具备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低于余少雄、乔飞翔,不应与二人处以同一档次处罚。综上,请求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余少雄提出:(1)既不是组织策划者,也不是主管负责人员,更不是具体实施者,既不知情更没有参与,在本职岗位上勤勉尽责,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作用认定及处罚标准等同于董事长有失公允,罚款数额过大,个人存在实际困难。(3)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予以处罚。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4.乔飞翔提出:(1)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未组织、策划、主动参与、积极实施公司上市前后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应当适用2005年《证券法》予以处罚。(3)《募集说明书》不属于“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就欺诈发行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使处罚,也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4)积极配合调查,认定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同一档次罚款,违反公正、比例原则。综上,请求变更其身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对其采取的10年市场禁入措施。
5.宋雪山提出:(1)主观上无过错,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2)按照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不应再对其给予行政处罚。(3)就欺诈发行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4)签字行为是基于公司的要求被迫进行。其也是受害者,在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承担大额罚款。综上,请求不予或从轻处罚。
6.张翠兰提出:(1)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与其职责不存在直接关联,其也不具有协助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观恶意。申辩人不知晓、未参与实施编造虚假财务报表。(2)《募集说明书》不属于“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且公司取得转让无异议函是在新法施行之前,故本案不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条款。就欺诈发行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3)其对涉案违法行为均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量罚显著过重,其无力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4)其在职责范围内做到了勤勉尽责。综上,请求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会认为:
1.本案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涉案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深圳证监局在2021年12月对奇信股份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线索,奇信股份涉案定期报告最晚披露于2020年4月,本案责任人员均曾在该报告上签字或参与编制该报告。据此,相关违法行为没有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
2.对本案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适用《证券法》而非2005年《证券法》。如前所述,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连续性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按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我会执法惯例,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进行处罚。据此,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3.对本案认定的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予以处罚。其一,奇信股份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与奇信股份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者虽涉及相同的财务造假数据,但是前者面对股票市场,后者面对债券市场,虚假记载的载体不同、侵犯的法益不同,系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其进行处罚符合基本法理和执法惯例,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至于债券是否到期偿付等因素,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二,本案中,奇信股份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资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进行公告,合格投资者均可查询获取。因此,《募集说明书》属于“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4.关于叶家豪。叶家豪系奇信股份涉案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曾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为推动上市聘用顾问团队进行财务造假,直接授意、指挥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叶家豪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涉案违法行为。
5.关于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叶洪孝时任奇信股份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余少雄时任奇信股份总裁、董事,乔飞翔时任奇信股份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三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叶洪孝整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部门制作的虚假财务报表向其汇报,并由其决定可以对外披露的利润区间。余少雄参与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并在知悉奇信股份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下仍签署涉案文件。乔飞翔直接负责并组织、参与、实施了虚假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该三人知悉、参与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6.关于宋雪山、张翠兰。宋雪山时任奇信股份监事,张翠兰时任奇信股份副总裁。宋雪山直接参与虚假或放大金额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张翠兰知悉、了解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工程合同的情况;分管策划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或调整用于虚假核算的成本表。因此,认定该二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7.奇信股份财务造假期间为2012年至2019年,跨期八年,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申辩人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用大小、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8.关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宋雪山、张翠兰参与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