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16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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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醒) | ||
文 号 | 〔2023〕2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王醒)
〔2023〕23号
当事人:王醒,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北部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部资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2009年至2014年,北部资产利用高某波担任吉林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开展项目合作,从吉林信托收取“顾问费”,并按事先约定给予高某波回扣。其中,2013年8月,北部资产与其他公司合资设立天治北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治北部),北部资产的出资中包含代高某波出资用于购买天治北部股权的500万元,该部分股权由北部资产代高某波持有。
2019年6月3日,王醒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6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北部资产、王醒提起公诉。2021年12月4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北部资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直接负责人王醒代表公司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北部资产逐月报送2013年12月至2021年11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度监管报表》。北部资产在该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一栏,按照其持有天治北部股权进行会计核算,未排除代高某波持有的天治北部股权。
2021年7月29日,北部资产根据北京证监局通知,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北部资产有限公司自查报告》。在该自查报告中,北部资产未如实报告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权、因涉嫌单位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等有关公司治理的情况。
2022年1月26日,北部资产根据北京证监局要求,向北京证监局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在北部资产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北部资产称其对天治北部初始投资成本4,900万元,持股比例49%,与北部资产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权的实际情况不符;称其不存在应披露的未决诉讼,与北部资产因涉嫌单位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司月度监管报表、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工作通知、公司自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和邮箱截图、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北部资产以提供股权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王醒作为对北部资产向公职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北部资产违反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负有管理责任,违反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北部资产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时间跨度长,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内容涉及刑事犯罪,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醒违反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2018年《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醒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