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91636 分        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绍喜等5名责任人员)
文        号 〔2021〕1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绍喜等5名责任人员)

  

  〔2021〕18号

   

  

  当事人:刘绍喜,男,1963年12月出生,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时任宜华生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刘壮超,男,1988年3月出生,时任宜华生活总经理、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万顺武,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宜华生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周天谋,男,1975年1月出生,时任宜华生活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刘伟宏,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宜华生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刘绍喜、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的要求,于2021年7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宜华生活通过虚构境内销售业务、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98,105,723.47元、2,140,289,921.25元、2,012,100,540.10元和641,036,634.73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32%、26.68%、27.18%和12.22%。按照境内销售实际虚增利润以及按照外销平均毛利率估算境外销售虚增利润,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宜华生活分别虚增利润773,082,765.38元、868,741,686.49元、906,332,396.58元和230,590,983.7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88.24%、98.67%、192.78%和99.37%。

  (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宜华生活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在剔除未达账项因素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2016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552,073,045.82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439,835,376.26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68.69%、净资产的32.95%和总资产的15.27%;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2017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4,229,034,586.32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1,598,098,123.26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37.79%、净资产的20.04%和总资产的9.57%;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2018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388,644,465.57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606,776,694.49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76.93%、净资产的31.17%和总资产的14.60%;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19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767,419,442.80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014,638,295.61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72.80%、净资产的23.84%和总资产的11.68%。

  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汕头市宏辉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宏辉)、汕头市亮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亮光)由宜华生活的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是宜华生活的关联法人,其与宜华生活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未经上市公司决策的情况下,宜华集团总裁刘香直接指挥相关人员,通过宜华生活名下共6家银行的10个账户向汕头宏辉和汕头亮光名下共2家银行的3个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总共划转资金15,710,968,918.60元,回流资金16,420,811,763.60元。其中,2016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9,139,940,000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21%;2017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11,639,760,000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5.93%;2018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8,787,585,125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7%;2018年宜华生活与汕头亮光累计资金往来206,410,000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7%;2019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1,695,285,557.2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2019年宜华生活与汕头亮光累计资金往来662,820,000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2%。

  宜华生活对上述与汕头宏辉及汕头亮光的巨额资金往来均未记账,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刘绍喜作为时任董事长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刘壮超先后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万顺武先后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周天谋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刘伟宏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宜华生活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及附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及存储介质取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宜华生活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刘绍喜、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是宜华生活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绍喜在2017年5月22日前担任宜华生活董事长,是公司实施财务造假、不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者,同时其作为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刘壮超先后担任宜华生活总经理、董事长,期间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在宜华生活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万顺武先后担任宜华生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负责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工作及公司经营管理,期间配合实施相关虚构销售业务事项,明知宜华生活存在财务造假却签字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周天谋作为宜华生活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期间配合实施相关虚构销售业务事项,明知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严重。

  刘伟宏作为宜华生活时任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明知相关定期报告不实却仍然签字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严重。

  刘绍喜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刘绍喜只在2017年5月前任宜华生活任董事长,而公司内销业务收入造假发生于2017至2019年度,因此其对宜华生活因内销导致的虚构收入及利润不知情,更不存在决策、指使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其二,对宜华生活迫于生存压力通过出口贸易虚增收入及利润事项,申辩人难辞其咎,但并未决策、指使相关财务造假事项。其三,对宜华生活虚增货币资金及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申辩人未以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决策、安排、指使相关行为。其四,兼具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双重身份的行为人责任应结合其违反的是何种身份项下的义务以及利用的是何种身份项下的职权进行认定,基于以上事实,请求不对其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双罚。其五,涉案现象发生初衷是为企业渡过难关,且案发后其带领宜华生活积极自查并解决问题。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首先,申辩人刘绍喜辩称对宜华生活实施相关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情,未决策、指使涉案违法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刘绍喜作为宜华生活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是宜华生活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核心。刘绍喜在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并决策财务造假事项,并为解决宜华集团资金紧张问题,安排其妹刘香统筹、调拨公司资金,其后该资金管理方式一直延续。刘绍喜卸任董事长后,宜华生活日常报表资料等仍由相关人员发送邮件给其秘书,其可实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通过参会、指示、审批及代表宜华生活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继续主导宜华生活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其次,我会认定刘绍喜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有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宜华生活于2016年至2019年虚增收入、利润,违规向控股股东划转资金,并为隐瞒相关违法行为,伪造银行单据以虚增货币资金等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与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决策、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维系控股股东资金链等利益,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认定申辩人刘绍喜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指使责任并对其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最后,如前所述,企业经营困难并非财务造假理由,宜华生活在监管部门核查、调查期间均未主动纠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绍喜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理由不能成立。我会对刘绍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刘壮超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涉案期间其不知悉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虚增货币资金及通过出口贸易虚增收入和利润情况。其二,对内销虚增事项其不知情,不存在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行为。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涉案期间,刘壮超先后任宜华生活总经理、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且其在2017年5月担任宜华生活董事长后亲自负责、参与宜华生活境内销售的工程类业务,而后者正是宜华生活境内业务收入造假的主要业务条线,刘壮超称其对相关造假事项不知情亦未组织实施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我会对刘壮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万顺武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自2017年10月以后,其虽担任宜华生活董事、总经理一职,但因照顾重病家人基本处于半休假状态,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其二,对虚构境内销售业务事项其没有参与、配合相关事项,客观上也难以发现并掌握虚增收入情况。其三,对虚增境外销售收入及利润事项其未配合实施相关事项,不完全知悉相关情况。其四,对关联交易未披露不知情,也难以发现。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涉案期间,万顺武先后担任宜华生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经理。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绩效考核资料及相关人员陈述等在案证据,万顺武任总经理期间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了解宜华生活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且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总经理,称对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资金被违规划转以致长期巨额亏空等情况不知悉、难以发现,明显有违常理。综上,万顺武辩称对财务造假不知情亦未配合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天谋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作为财务总监其在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并未配合实施相关虚增销售业务事项,也不知悉相关情况。其二,其积极参与公司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促使公司将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并督促公司积极整改。其三,加入宜华后其一直勤勉尽责,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相关会议纪要、销售奖金发放等在案证据显示,周天谋知悉宜华生活真实经营情况。同时,其作为财务总监,且在广东证监局核查期间负责资金自查,了解公司真实资金状况。周天谋称其对公司虚增业务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事项不知情亦未配合的申辩显然与事实不符。周天谋作为财务总监,对宜华生活系统性财务造假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我会对其责任认定及量罚并无不当,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刘伟宏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如下:其一,作为宜华生活董事会秘书,其工作不涉及业务及财务部门,其就自身知悉的应披露事件均已督促公司进行披露,履行了会议筹备等法定职责,已勤勉尽责。其二,对于虚增收入及利润事项,其不知悉也难以发现。其三,对于银行存款虚增事项,其在宜华生活2019年完成自查自纠前不知情。其四,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其不知情。其五,本案立案调查后其充分配合调查工作。综上,申辩人已勤勉尽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绩效管理文件等在案证据,刘伟宏应当知悉宜华生活披露的收入、利润等数据与事实不符。且申辩人自2019年3月参与宜华生活资金情况自查,明知公司货币资金、关联交易披露不实,仍然在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相关定期报告签字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刘伟宏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会不予采纳。

  刘绍喜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绍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壮超、万顺武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周天谋、刘伟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壮超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万顺武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天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伟宏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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