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日期:2004-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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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我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开展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主要是配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证券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这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证券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 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 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普查时点指标填报2004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04年年度数据。

四、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 为了加强对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证监会决定成立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 证券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的组织实施,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各级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协助。各“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由证券业普查机构负责。

(三)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填写《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武朝辉     电话:010-88061950 

传真:010-88061281   电子邮箱:csrctj@csrc.gov.cn

附件一:《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附件二:《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项目

内容

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

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单位电子邮箱

注:1、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0,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2、“单位电子邮箱”项请填写本单位以单位名义对外联络所使用的的单位电子邮箱。不要填写属于工作人员个人使用(可能随工作人员工作变动而停用)的电子邮箱,以避免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变动而对工作造成影响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证券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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