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3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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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83450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17日,你所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你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