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0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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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6829965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当事人:何希,男,1990年5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何希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等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何希证券从业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21日,何希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二、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资金账号为614XXXX03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
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希出借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何希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上述期间内,何希控制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6,702.12万元,共计亏损92.14万元(扣除税费)。
三、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资金账号为616XXXX86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
2019年5月底,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希出借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何希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何希控制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8,344.7万元,共计亏损14.84万元(扣除税费)。
四、何希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何希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资金账号为991XXXX61的西南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希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明“操盘分红”。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何希使用陈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何希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生效前,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何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何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6元,并处以罚款56,59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5月22日
办公室(党办)、法律事务处,存档。 |
重庆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 5月 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