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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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193182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鲜先念、王福顺、闫大光:
经查,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051092291,以下简称财信发展)2020年9月9日对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财信新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2021年7月28日对非关联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发生时财信发展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02%。截至2024年3月21日,财信发展对深圳信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助尚余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122.27万元未收回。财信发展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签订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信发展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鲜先念作为时任董事长,闫大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王福顺作为时任总裁,对2021年5月离任前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