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54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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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497505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韦思羽:
经查,你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