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473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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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166622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潘先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潘先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潘先文:
经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担保事项未审议且未披露
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是你控制的公司。2019年6月26日,三圣股份子公司Sansheng Pharmaceutical PLC(以下简称三圣药业)与埃塞俄比亚NIB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为SSC向NIB银行的4亿比尔(折合人民币约5183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三圣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2020年、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存在资金占用事项
因上述担保事项,2022年6月29日,三圣股份子公司Sansheng Building Materials PLC被NIB银行扣划500万比尔至SSC贷款账户;2022年8月5日、2022年10月1日,三圣药业分别被NIB银行扣划530万比尔、4992.06万比尔至SSC贷款账户。三圣股份未就前述三笔扣划(折合人民币约803万元)作临时公告,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2022年6月29日扣划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解除违规担保、归还占用的资金及相应利息,并向我局报送报告。我局将对你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