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50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5593076000
名        称 关于对邓涵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邓涵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邓涵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2022720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减持公告》),披露你拟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拟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2022830日,三圣股份发布《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披露你于202282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55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278%,减持金额3,163,140元。你本次减持前持有三圣股份股票22,065,816股,占三圣股份总股本的5.11%;本次减持后持有三圣股份股票21,513,816股,占三圣股份总股本的4.98%。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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