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70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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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6264727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戴云虎,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戴云虎短线交易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环境)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云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戴云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戴云虎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担任中金环境副总经理。
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戴云虎控制“戴云虎”、“洪某富”、“陆某琴”、“黄某”、“廖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多次交易“中金环境”股票,累计卖出“中金环境”股票18,705,773股,成交金额63,927,679.25元,累计买入“中金环境”股票15,766,773 股,成交金额53,594,503.86元,存在将持有的“中金环境”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戴云虎作为中金环境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我局决定:
对戴云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