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95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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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金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

重庆弘富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富一号)系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3月至202111月期间,弘富一号投资者数量超过50个,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数量。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按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和报告有关信息

20204月至20223月,弘富一号持续包含自然人投资者,你公司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更新弘富一号自然人投资者信息及其投资金额。此外,你公司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弘富一号投资者数量在20213月至202111月期间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弘富一号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为进行股权投资或其他方式的投资,约定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经查,弘富一号实际未进行股权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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