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71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2351259000
名        称 关于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郭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辉: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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