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972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重庆局 发文日期 16342565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93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海通证券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

李春,男,19843月生,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贾文静,女,19881月生,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海通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通证券、李春、贾文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通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况

2014626日,海通证券与西南药业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成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洪波等人持有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7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组,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证券简称变更为奥瑞德。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南药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奥瑞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2015年至2018年底。201716日前海通证券指定钱丽燕和赵立新奥瑞德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201716主办人变更为钱丽燕和李春,2017922主办人变更为李春和贾文静。海通证券在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20185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54日披露了《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份文件。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100万元及承销费用19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上述费用均于2015年收取。

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20171215日,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北京耀莱)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新黄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爱建向北京耀莱发放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5%20171216日,奥瑞德、左洪波(保证人)分别与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奥瑞德、左洪波和褚淑霞为北京耀莱的债务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耀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海通证券出具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前已记入了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合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针对奥瑞德对外担保事项,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

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1.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向朱丽美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情况

奥瑞德于20184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称,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等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经查,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于2017830日至2017920日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71130日和2017127日,担保方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上述借款资金未计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财务账簿均直接转入左洪波控制的左昕、褚淑霞银行账户,由左洪波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截至2017年年末,左洪波共向朱丽美偿还本金4500万元

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金额38500万元,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该借款事项还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金额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截至2017128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朱丽美签署的借款合同已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涉及金额340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2018416日,朱丽美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涉诉金额36727.45万元,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奥瑞德对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2017财务报表虚减其他应付款34362.66万元、虚减财务费用3762.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奥瑞德当期报告(2017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48.40%20207月,重庆证监局对奥瑞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奥瑞德及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2018423奥瑞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后,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根据我局调取的海通证券关于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海通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与朱丽美重大借款合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

3.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2017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海通证券在20185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54日披露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扣除非经常损益)相差43729.36万元……”,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对公司向朱丽美借款,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在20185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5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海通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海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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