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慧春、陈安娜、连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7-10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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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慧春、陈安娜、连菲: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9月至20263月唐山艾瑞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艾瑞克)与你公司构成关联关系,2024年至2026年分别发生关联交易2,158.77万元、4,684.91万元、1,111.69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张慧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安娜作为公司董秘、连菲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慧春、陈安娜、连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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