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名洋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6-06-12     来源:北京证监局

【字号:

北京名洋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64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徐华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公司及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充分反思自省,积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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