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金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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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金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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