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9-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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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为管理的中金棋泓(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祺泓)等私募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向中金祺泓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书,进行相关风险揭示;中金祺泓《合伙协议》未严格按照要求明确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估值定价依据、应急处置预案、投资经理等信息,未明确该合伙企业管理人情况及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提升依法展业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