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8-26     来源:

【字号: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

20218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8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2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宝玉时任财务总监、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826

底部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