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长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8-26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孙长友: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金一文化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副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