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王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8-16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王建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议及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2018年你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你公司及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等7名股东与发行对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其中涉及优先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投资条款;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及股东王建国与发行对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其中涉及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奖励、股份回购、老股受让保证金偿付等特殊投资条款。上述三份协议你公司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
2022年11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安良所持公司股份18,496,000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36.992%;你公司股东王建国所持公司5,624,000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11.24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未审议及披露相关协议事项,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股东凌莉,董事、副总经理、股东任现君,未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上述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安良及股东王建国未履行及时告知并配合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安良、凌莉、任现君、王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重视自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积极履职尽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