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薛庆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8-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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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8号
薛庆鑫:
经查,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未按时办理业务场所变更手续;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到位;客户营销服务留痕保存不全,电子签约系统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缺少客户签名,合规管理系统的客户为非实名登记,合规管理系统与客户管理数据库相互割裂、互不关联,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难以有效嵌入业务流程;部分营销人员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个别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营业场所公示信息不完整;部分员工在营销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误导性营销宣传及承诺收益情形;未说明荐股软件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对任期内公司的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