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大山、吴亚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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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30号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大山、吴亚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2月3日,唐山市嘉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子公司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被法院立案,涉诉金额810.75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23年3月9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2022年12月26日,新兴建设起诉腾冲荷花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立案,涉诉金额为3,413.84万元,你公司于2023年3月9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2022年10月27日,姚瑶起诉你公司及子公司新兴生态建设(成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法院立案,涉诉金额为1,185.30万元,该案件于2023年2月2日开庭审理,你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2022年10月20日,云南盟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及新兴建设、腾冲荷花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立案,涉诉金额为1,199.95万元,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23年3月9日补充披露该事项。
2022年11月14日,因民事诉讼案件纠纷,你公司及新兴建设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专用户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为659,797.79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后于2023年3月9日披露该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大山、董事会秘书吴亚兰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梁大山、吴亚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