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1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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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9号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你公司2023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3年11月10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期限内公司未实施回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整改期限完成相关回购事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