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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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违规投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个别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落实主动管理职责。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业务审核,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