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马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5-11     来源:

【字号:

〔2023〕81号


马义:

经查,你担任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母亲赵翠文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314日、320日、328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47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5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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