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3-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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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号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6月出具《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的说明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首旅置业持有的诺金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等事项。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