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3-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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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5号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投资)为嘉华控股的一致行动人。自2023年2月6日起,万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102,945,541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嘉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3,304,371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6%。以上合计被司法冻结106,249,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你们在知悉相关信息后,未主动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