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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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5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经查,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2日,连续12个月内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知悉62起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约17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