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贾丽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1-16     来源:

【字号:

〔2023〕23号


贾丽妍:

经查,你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监事,2022年1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声迅股份股票9,900股,但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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